单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全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全县城乡规划、建设、建筑业、住宅和房地产业、燃气业、市政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工程勘测设计的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燃气业、市政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工程勘测设计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调整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负责审核上报村镇规划,按照法律规定审批详细规划。

     (五)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综合协调,参与全县规划区内大中型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协调重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会同财政制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及使用计划;负责管理各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运转情况;负责对下属企事业的单位实施宏观财务指导和监督。

     (七)负责全县村镇规划和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小城镇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八)负责全县建筑业的行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程造价、建筑装饰装修以及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统筹等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工程勘测、建筑设计的行业管理;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图的政策性审查。

     (十)负责对全县规划设计、工厂勘察、建筑设计、房地产开发、工厂建设、建设监理等建筑活动的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燃气等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公用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

    (十二)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建设管理监察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十三)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及建设方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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