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房屋拆除等施工活动及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理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潢装饰工程等。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和人员健康安全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实行各负其责、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和义务,并对施工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 施工现场实行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达标评估制度。 施工单位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达标,凡是达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标准的,建设单位应一次性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划拨给施工单位。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文明施工管理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并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确定的内容同步实施。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必须责令其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责令其立即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分包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直接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文明施工方案,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照明产生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分开设置,实行区划管理,并符合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场区应干净整齐,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建筑物临边等部位应当设置整齐、规范的防护装置,各类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明显、规范。施工作业面应当保持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余料及时清理、清扫,禁止随意丢弃。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建筑材料、设备器材、现场制品、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物料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按品种、分规格存放整齐,砖成丁,砂、石等材料成方,大型工具应一头见齐,钢筋、构件、模板等应堆放整齐,用方木垫起,并设置明显的标签。严禁混放或在施工现场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堆放的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5米的堆放池,并对物料裸露部分实施苫盖。土方、工程渣土、生活垃圾应集中堆放,堆放高度不得超出围档高度,并采取苫盖、固化措施。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实体围档,围档材质采用砌体或定型板材,有基础和墙帽。围档外侧与道路衔接处应采用绿化或硬化铺装措施。围档必须稳固、安全、整洁、美观。工地围档高度不低于2.0米。围档上无乱贴、无乱涂画、无乱挂横幅等现象;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档。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大门必须采用封闭门扇,设置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其宽度不得小于6米,并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识。主要出入口明显处设置工程概况牌,大门内应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制度牌。 第十八条 市政工程、道路维修及供热、供水、煤气等地下管线敷设工程项目工地围档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设置高度不低于2.0米。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档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同时要求水、热、气等管线施工要合理安排工期,回填、打夯、碾压等工序不留空挡,严把质量关,尽量避免二次开挖。 第十九条 拆除工程应当在拆除前采用金属板材做临时围档,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采用符合要求的作业方式,拆除、清运时要采取喷淋措施;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后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实施简易绿化、绿色防尘网苫盖或者硬化铺装措施。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内,地面必须实行硬化或从大门入口处设置长度不少于30米的混凝土路面,裸露地面应当采取绿化措施或绿色防尘网苫盖,施工现场必须配置专人专职清理卫生,每天要洒水两次以上。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大门入口处必须设置冲洗设备,对驶出厂区的车辆进行冲洗,严禁车辆粘带泥沙驶出工地。 第二十二条 所有建筑物外檐脚手架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要求的全封闭的绿色安全立网,防止高空坠物和建筑粉尘飞扬。安全立网应定期冲洗,保持清洁,破损的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三条 施工产生的渣土、泥浆及废弃物应当随产随清。暂存的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堆放在密闭式的垃圾站内。禁止渣土外溢至围挡以外或者露天存放。 第二十四条 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清运应当采取喷淋压尘装载,采用密闭运输车辆运输,按指定路线行驶,禁止将建筑物内垃圾凌空抛撒。遇四级以上大风时,一律停止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五条 县城区内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商品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灰土、露天堆放水泥和石灰,焚烧垃圾等有害物质。施工现场食堂必须采用电、气、型煤等清洁燃料,严禁将煤炭、木材及油毡、油漆等材料作为燃烧能源。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和废水回收利用设施。防止污水、污泥污染周边道路,堵塞排水管道或河道。采用明沟排水的,沟顶应当设置盖板。禁止向饮用水源及各类河道、水域排水。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临时设施所用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消防要求,禁止搭建木结构房屋、帐篷及利用现场围档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设施。 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现场设置的生活区,应当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宿舍内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两层,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米,严禁使用通铺,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3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保障职工冬季取暖和居住安全。禁止明火取暖和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施工现场设置的生活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施工现场设置食堂及就餐场所的,应当符合卫生管理规定,制定健全的生活卫生和预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地面应硬化,门窗应齐全。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上,每隔四层宜设置临时厕所。厕所应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化粪池应及时清掏。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施工现场应当配齐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急救人员、保健医药和急救器材。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可能危及公共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提前采取保护措施,以保障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暂扣其施工许可证,直至完全达标后方可施工,对拒不整改的,停止建设单位新建项目的一切建设手续。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违规记分办法进行处理,直至停止项目经理及施工单位参加本县建筑市场施工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除依法处理外,在资质年检时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理,该降级的降级,该取消的取消。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在资质年检时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止该单位参加本县建筑市场监理投标活动。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予受理并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农村村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由清徐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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